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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版本:V1.0 生效日期:2026年6月

第一条 协议确认

欢迎使用AI影星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我们")提供的 AI演员数字资产租赁交易服务。本服务条款是您与[公司全称]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您通过注册程序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即视为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

第二条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2.1 AI演员数字资产

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创作的,具有拟人化特征的数字演员形象及相关数据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六个维度("六维资产"):

  • 形:AI演员的三维形象、外观造型、服饰设计等视觉化资产;
  • 声:AI演员的语音特征、音色、语调、语言风格等声音资产;
  • 行:AI演员的动作模式、表情动画、行为特征等动态资产;
  • 智:AI演员的智能交互能力、对话逻辑、决策算法等智力资产;
  • 数:与 AI演员相关的各类数据资产、元数据及训练数据集;
  • 权:AI演员数字资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信息及权利归属记录。

2.2 创作者

指通过平台发布 AI演员数字资产,并授权制作方租赁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者应为所发布数字资产的合法权利人,或对该资产拥有充分的授权来源。

2.3 制作方

指通过平台租赁 AI演员数字资产,用于电影、连续剧、广告等影视作品制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数字资产租赁

指创作者将其 AI演员数字资产的使用权(不包括所有权),在约定范围、期限、方式内,以有偿方式临时提供给制作方使用的交易行为。数字资产租赁不涉及权利的最终归属,不同于数字资产的转让或买卖。

2.5 租赁授权范围

指制作方在租赁期间内使用 AI演员数字资产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方式(如电影拍摄、广告制作、游戏开发等)、使用期限、使用地域、使用场景等。

2.6 衍生作品

指制作方在使用 AI演员数字资产过程中创作的影视、广告等作品。

第三条 平台服务内容

  1. 数字资产展示与推广:平台为创作者提供 AI演员数字资产的展示空间,并通过算法推荐、分类检索等方式帮助制作方发现合适的数字资产。
  2. 租赁交易撮合:平台为创作者与制作方提供数字资产租赁的撮合、合同签署、支付结算等服务。
  3. 租赁合同管理:平台提供标准化的租赁合同模板,并协助双方记录租赁授权范围、期限、租金及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
  4. 数字资产管理:创作者可随时查看、管理和调整其数字资产的展示状态、租赁记录及收益情况。

第四条 账户注册与安全

  1. 实名认证:您注册账户时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所有用户须完成实名认证后方可进行数字资产的发布或租赁交易。
  2. 账户安全责任:您的账户由您自行设置并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您保管不善导致账户被盗用、冒用的,您应自行承担损失及后果。
  3. 账户使用限制:您的账户仅限本人或您书面授权的有权人使用。未经我们同意,不得转让、出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您的账户。

第五条 创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5.1 创作者的权利

  1. 创作者对其发布的 AI演员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但应遵守本协议第六条的特别约定),有权决定该资产的展示状态、租赁价格及授权条件。
  2. 创作者有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收取制作方支付的租金。
  3. 创作者有权了解其数字资产的租赁使用情况。

5.2 创作者的义务

  1. 权利来源保证:创作者应确保其对所发布的 AI演员数字资产拥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数字资产系通过 AI工具生成,创作者应如实说明 AI工具的使用情况及创作过程中的人类独创性投入。
  2. 资产质量保证:创作者应确保所发布的数字资产符合平台的质量标准及描述的真实性、准确性。
  3. 授权清晰义务:创作者应在发布数字资产时明确设定租赁授权范围(包括使用方式、期限、地域、场景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4. 配合审核义务:创作者应配合平台对数字资产的权利来源、内容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5. 标识义务:创作者应配合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AI生成内容进行必要的标识。

第六条 制作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制作方的权利

  1. 制作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所租赁的 AI演员数字资产。
  2. 制作方有权要求创作者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数字资产。
  3. 制作方对在使用数字资产过程中创作的衍生作品(如电影、广告成片),在不侵犯数字资产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享有衍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应遵守本协议关于衍生作品使用限制的约定。

6.2 制作方的义务

  1. 授权范围内使用:制作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数字资产。
  2. 不得转授权:未经创作者书面同意,制作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数字资产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3. 不得擅自修改:未经创作者书面同意,制作方不得对所租赁的数字资产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歪曲性使用。
  4. 标明来源:制作方在使用数字资产制作的衍生作品中,应按照约定标明数字资产的来源及创作者信息(如有约定)。
  5. 合规使用:制作方应确保对数字资产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6. 租赁期满处理:租赁期满后,制作方应按照约定停止使用数字资产,并删除或销毁相关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数字资产的权利归属——特别约定

7.1 AI生成数字资产的著作权问题

鉴于 AI生成内容在现行著作权法下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平台特别提示:

  1. 虚拟数字人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虚拟数字人不能成为作者,也不能作为著作权人。虚拟数字人作为数字技术的产物,本质上属于工具的范畴。
  2. 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自然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如果用户仅输入简单指令而未在主题构思、表达设计等方面融入独特判断与选择,生成内容可能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平台建议创作者保留创作过程中的原始文件和记录,作为权利证明。
  3. 表演者权的特别提示。表演者必须是自然人,虚拟数字人本身不享有表演者权。如果 AI演员的"表演"背后有真人("中之人")的动作或声音投射,真人仍然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有关表演者财产权利归属可通过合同约定归于本人或雇佣主体。

7.2 数字资产权利的归属约定

  1. 创作者在平台上发布的 AI演员数字资产,其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应遵守第 7.1条的规定),平台不因提供展示和交易服务而取得数字资产的所有权。
  2. 制作方通过平台租赁数字资产,仅取得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不取得数字资产的所有权或任何知识产权。
  3. 如数字资产系创作者委托第三方(如 AI技术服务商)创作或开发的,创作者应确保委托合同中对权利归属有明确约定。
  4. 如数字资产涉及对特定自然人形象、声音的数字化复刻,创作者应确保已取得该自然人的书面授权同意,并遵守《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7.3 衍生作品的权利归属

  1. 制作方在使用租赁的数字资产过程中创作的衍生作品(如电影成片、广告成片),其整体著作权归制作方所有。
  2. 但制作方行使衍生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利用其中的数字资产部分。
  3. 制作方不得将衍生作品中的数字资产部分剥离后单独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 租赁交易规则

8.1 租赁合同的成立

  1. 创作者在平台发布数字资产并设定租赁条件,构成要约邀请。
  2. 制作方提交租赁订单,构成要约。
  3. 创作者确认接受订单,或平台根据创作者预设的自动规则确认订单,构成承诺,租赁合同成立。
  4. 平台已提供标准化的租赁合同模板,请双方仔细审核合同条款,若有任何异议,请联系平台。

8.2 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

租赁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条款:

  1. 租赁的数字资产内容及六维资产的具体范围;
  2.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
  3. 授权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地域、场景等);
  4. 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5. 双方的权利义务;
  6. 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方式。

8.3 租金与结算

  1. 租金由创作者自主定价,平台建议创作者参考市场同类资产的价格水平。
  2. 平台作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按照创作者收益收取15%比例的服务费。
  3. 具体结算周期及方式以平台规则或双方约定为准。

第九条 用户行为规范

您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上传、发布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等合法权益的数字资产或内容;
  2. 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复制、下载、传播、使用平台上的任何数字资产;
  3. 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使用数字资产;
  4. 利用平台从事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5. 对平台系统进行逆向工程、破解、攻击或干扰;
  6. 冒充平台工作人员或以虚假方式陈述与任何主体的关联关系;
  7. 利用 AI演员数字资产从事虚假宣传、恶意诱导消费等违法活动。

特别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平台严禁以虚拟货币、代币等形式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或结算,严禁将数字资产进行代币化发行或交易。

第十条 服务的中断与终止

  1. 如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我们有权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户等措施。
  2. 如您连续 12个月未登录使用账户,我们有权在提前通知后终止服务并注销账户。
  3. 因系统维护、升级或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我们将尽可能提前公告,但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 平台知识产权:平台的软件、技术、页面设计、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归福建省玺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您不得复制、修改、反向工程或用于商业目的。
  2. 数字资产知识产权: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本协议第七条及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确定。
  3. 授权许可约定:您通过平台将数字资产授权给制作方使用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范围、期限、地域、用途、报酬及分成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 平台作为数字资产租赁交易的服务平台,对交易的撮合、合同的签署提供技术支持,但不参与具体的租赁谈判,不对数字资产的质量、适销性或特定目的适用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2. 因制作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数字资产导致的侵权纠纷,由制作方独立承担责任,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3. 因创作者对数字资产的权利来源存在瑕疵(如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的纠纷,由创作者独立承担责任。
  4.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技术故障等)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如制作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数字资产,除应向创作者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创作者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如创作者对数字资产的权利来源存在虚假陈述或权利瑕疵,除应向制作方退还全部租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制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或平台服务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平台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协议修改

我们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服务需要修改本协议,修改内容将通过平台公告或消息推送通知您。如您不同意修改内容,应在修改生效前停止使用平台服务;继续使用视为同意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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