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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声明

版本:V1.0 发布日期:2026年6月

第一条 平台承诺

AI影星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尊重并致力于保护所有创作者、权利人及合法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我们参照行业通行标准,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与侵权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条 权利归属声明

2.1 平台内容

平台上的软件、代码、UI设计、文案等,其著作权归福建省玺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或商业使用。

2.2 数字资产内容

  1. 创作者在平台上发布的 AI演员数字资产(包括"形、声、行、智、数、权"六个维度),其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应遵守本声明第 2.3条及第 2.4条的特别规定。
  2. 创作者应当确保其对发布的数字资产拥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声音权等合法权益。
  3. 如数字资产涉及 AI生成内容,创作者应如实说明 AI工具的使用情况及创作过程中的人类独创性投入。AI本质是创作辅助工具,不能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建议创作者保留创作过程中的原始文件和记录,作为权利证明。
  4. 如数字资产涉及对特定自然人形象、声音的数字化复刻,创作者应确保已取得该自然人的书面授权同意,并遵守《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2.3 虚拟数字人及 AI生成内容的版权特别提示

  1. 虚拟数字人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虚拟数字人不能成为作者,也不能作为著作权人。虚拟数字人作为数字技术的产物,本质上属于工具的范畴。
  2. 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自然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个案认定原则。平台建议创作者在发布数字资产前,审慎评估其独创性程度。
  3. 虚拟数字人形象的作品属性。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虚拟数字人涉及的代码等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4. 表演者权的特别提示。表演者必须是自然人,虚拟数字人本身不享有表演者权。如果 AI演员的"表演"背后有真人("中之人")的动作或声音投射,真人仍然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有关表演者财产权利归属可通过合同约定。

2.4 用户生成内容

用户在平台发布的评论、评价等信息,其著作权归发布者所有,但发布行为即视为授予平台非独占、可转授权的使用权,以便平台进行正常的运营展示。

第三条 数字资产租赁中的版权特别约定

  1. 制作方通过平台租赁 AI演员数字资产,仅取得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不取得数字资产的所有权或任何知识产权。
  2. 制作方在使用数字资产过程中创作的衍生作品(如电影成片、广告成片),其整体著作权归制作方所有,但制作方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利用其中的数字资产部分。
  3. 制作方不得将衍生作品中的数字资产部分剥离后单独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4. 租赁期满后,制作方应按照约定停止使用数字资产,并删除或销毁相关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权利人的权利

  1. 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 AI演员数字资产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相关的视频、音频等可分别作为视听作品、音乐作品等受保护;涉及的代码等可作为计算机软件受保护。
  2. 表演者权:如 AI演员的"表演"背后有真人("中之人")的表演,该真人享有表演者权。权利人应注意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表演者财产权利的归属。
  3. 形象权/公开权: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知名虚拟数字人形象,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市场上未经授权使用其数字形象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五条 侵权投诉通知("通知-删除"机制)

如权利人认为平台上的数字资产或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声音权等),请按以下方式提交书面通知,内容包括:

  1.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2. 被侵权内容的准确描述及在平台上的具体位置(URL链接);
  3.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权利证明文件、侵权比对说明);
  4. 权利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5. 声明:您对通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 邮箱:292857307@qq.com
  • 邮寄地址: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法务部

第六条 处理流程

  1. 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我们将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过 15个工作日)进行核实;
  2. 如初步认定构成侵权,我们将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并通过系统或邮件通知被投诉方;
  3. 被投诉方如认为不构成侵权,可以提交反通知,提供不侵权的初步证据;
  4. 收到反通知后,我们视情况恢复内容(如争议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告知投诉方可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
  5. 对于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失的,投诉方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重复侵权处理

对于多次被投诉侵权的用户,平台将视情节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八条 免责声明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仅承担"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不对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平台已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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